【民眾黨臉書更新】擴大行政計畫公民參與公聽會
今天民眾黨立委蔡壁如、邱臣遠及民眾黨立院黨團,攜手民間團體台灣公民參與協會、惜根台灣協會共同舉辦「擴大行政計畫公民參與」公聽會,檢視我國的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是否有納入民眾參與的機制。又有哪些計畫符合現行行政程序法行政計畫專章的規定,應依法辦理聽證,最後卻未辦理。
邱臣遠立委提到台灣的公民參與停留在過去。過去不論是開放萊豬進口、三接,以及現在開放日本福島食品,到未來四接填海造陸等,都沒看到政府有傾聽民意的作為,不是強勢輾壓,就是直接公布行政命令,跳過立法院的審查和與民眾的溝通。當政策計劃會影響到人民的重大利益,人民的聲音卻無法在計畫擬定的程序中被納入,最後只好透過抗爭方式表達訴求。
蔡壁如立委指出,政府在政策及計畫制定過程並未確實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國發會作為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審查機關,相關辦法雖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在編制時要說明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成效,也要求機關在政策及計畫形成時,應主動探求民意及社會多元利害關係者的意見,但實際審查時,社會溝通紀錄並非必要。
蔡壁如立委進一步說,我國對於行政計畫舉辦聽證的現行規範,僅有行政程序法第 163、164 條區區 2 條條文,內容雖然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加以確定。但相關辦法自制定迄今已經20餘年仍未定出,如何發揮實質功效?
#沒資訊、假資訊如何談參與?
藻礁公投領銜人潘忠政提到行政體系不面對問題、消極推託,造成民眾、土地一直被犧牲。藻礁三接進入環評程序之後,假資訊都不處理。有些開發案一定要辦聽證會,例如土地徵收、重大公共工程(如三接)、重大爭議事件(如坤輿垃圾場),但現在對行政體系缺乏法律面的約束。蠻野心足蔡雅瀅律師認為公民參與應該不只一種,也不只一次。相關資訊應完整、正確公開,藻礁公投相關的天然氣資訊,連立委都要不到。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表示,行政程序法要有最低限度保障,才是大法官釋憲所說的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計畫的各個階段從構想、核定,到變更、通盤檢討、調整,都應該在行政程序法有所規範。計畫從擬定階段應敞開大門進行全方位意見收集和交換,再逐漸收斂。社會面向的溝通和參與程序,應該在行政計畫落實。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提到,當初行政計畫要處理的是計畫確定程序。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建設,牽涉多數機關權限和多數人民權利,可以有集中事權效果,廣泛收集意見,將應有的專業法制審查都納入這個程序,最後由裁決機關來決定。但最後沒有成功。
陳愛娥副教授說,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不論訂專章還是專法,都要做一個統合的觀察和討論,如何跟環評、土地徵收相關法規去連結和配合,擴大而非限縮民眾參與。目前沒有任何法定一般性的程序讓民眾來參與,應修法落實公民參與,而且公民意見必須作成聽證決定的內容,否則無法達成該有的效果。
台灣大學法律系林明鏘教授表示,建議修行政計畫專法,優先納入重大公共工程、空間規畫相關計畫,例如:台電電網更新計畫、廢核計畫、中油搬遷計畫、台鐵公司化計畫等,明定行政計畫擬訂、確定、修訂、廢棄跟公民參與的程序。目前公民參與不夠,專法或許有助解套。要不要加上罰則規定也有待討論。
#法務部:不宜在行政程序法規範專業特殊計劃,建議訂在他法
法務部張玉真專委表示,行政程序法中只是原則性、通用性之程序規定,無論訂定行政計畫專章或專法,無法針對專業特殊性計畫確定程序去規定,而且法制作業成本龐大,無法即時回應社會期待。建議回到各專業審查法律或需地及開發機關的相關法律增訂應辦理公聽會或聽證較為可行。
#國發會:不適合全面規定辦理公民參與,但願優化
國發會黃忠貞專委表示,基於政府行政效能的考量,加上個別計畫不見得符合行政程序法應辦聽證的要件,全面規定中長程計畫皆應辦理公民參與程序恐怕不太適合。國發會願意參酌各界意見,優化對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成效的審查。
#結論:政府權力下放、加強社會溝通
最後蔡壁如立委具體建議國發會要加強重大公共建設在編擬階段的社會溝通,而法務部也應在一定期間內處理目前行政計畫確定程序缺乏實質辦法的問題。政府權力的下放及公民的積極參與,是台灣民主社會得以發展的重要基礎,公部門與民間也才有可能建立信任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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