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山盟海誓,選後只剩歹勢
民進黨在野時說要國會改革,現在執政處心積慮只想拖延改革,人民想要知道你到底在怕什麼?說話不算話又雙標,為何總是拿「違憲」來擋。

針對本次通過的國會改革法,執政黨洋洋灑灑提出推翻(覆議)的理由:

覆議理由1:修正條文審議程序不符合民主,有明顯瑕疵?
本次修法經委員會、公聽會、協商、大體討論等;然而行政院不願尊重,帶著多數民意的立委所推動之改革,企圖以「少數凌駕多數」,這是打著「民主反民主」的惡劣行徑!

照這樣民進黨定義的程序不正義,那遠不及他們靠著過去多數過半,一分鐘、六分鐘的粗暴闖關,如:2019年5月的《公民投票法》、9月的《反滲透法》、2021年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由柯建銘提案的《地方自治法修法》(竹竹併)。法案均直接進付二讀連討論都沒有,這些不違憲嗎?

覆議理由2:立法院無質詢總統之憲法權力?
過去賴清德總統競選時說:「總統有義務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法委員的國情質詢。」難道賴清德在自打臉,告訴民眾選前騙票不違憲,選後通通就變成違憲了。

覆議理由3:總統只須要對人民負責,不需要對立法院負責?
憲法修正條文中即要求總統依序答覆國情報告,本次修法只是補充憲法的規定,根本沒有違憲的問題,請賴清德總統不要曲解條文,躲避國情報告的責任。

覆議理由4:質詢權、調查權、聽證權之行使違反權力分立並侵害人民權利?
據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本來就有調查權行使的權利,且不以文件為限,反而是行政院自認為是太上皇機關,竟可恣意解釋憲法,這才是真正違憲。

覆議理由5:人事同意權審查恐無限期延宕,使重要職位懸缺?
本次修法把審查期限制在「不能少於一個月」,怎會扭曲成「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將無限期延宕?」民進黨是法律常識有問題,還是識讀能力有問題?啊!民進黨只想讓立法院變橡皮圖章,如此而已。

覆議理由6:法律案違憲,窒礙難行?
據釋字第585號,為了讓立法院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修法強化調查、人事同意等職權行使,這是更落實憲法的意旨,行政院不想被監督就說窒礙難行,民眾如何能買單?

覆議理由7:立委行使質詢權等有違憲之虞?
現行訴訟法規被告可協同律師到場,但證人不涉犯罪嫌疑,依法具結作證,本來就不能由律師陪同。而本次國會改革賦予證人更強程序保障,可以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但是民進黨硬說保障不足,如果這樣現行法規豈不是更違憲?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此外,行政院還提出荒謬的主張:即使提名人在宣誓時說謊,只要在被發現後撤回提名,就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顯示出民進黨在用人標準的低落。還有,行政院上週發出的圖卡提到「國會改革後『懷疑』官員就可以課刑責」,然而新公布覆議理由書中竟未提及,這也凸顯行政院淪為散播假訊息的中心。面對種種荒謬、雙標之行徑,我們只想要問,民進黨你到底多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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