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評議委員會公告】眾評決字第1130000002號
主文:
違紀人陳昭姿以印泥玷汙立法院院長選舉票之違紀行為,裁決陳昭姿暫停其中央委員職權兩個月,並自02月06日起生效。

事實:
違紀人陳昭姿,係第十一屆立法委員本黨不分區立法委員。02月01日立法院舉行立法院院長選舉於開票結果時發見有一選舉票上有印泥玷汙,經院會認定為無效票。違紀人陳昭姿於選舉會後自承該印泥玷汙之選舉票係其本人之行為。

理由:
一、 依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之處分。」
二、 本會於經調查陳昭姿委員之立法院院長選舉選票汙染痕跡、陳昭姿委員立法院院長選舉之選票被認定為廢票計算等事證,經決議認違紀人確有違紀事實。
三、 本會通知違紀人陳昭姿列席與會陳述意見,違紀人陳昭姿於第二次臨時會議會中稱:「印泥沾染選票並非故意,且發現印泥沾染的第一時間就已讓其他委員知悉此事,且拍照發文澄清」。
四、 本會衡酌選票上印泥所玷汙之範圍、痕跡,及違紀人陳昭姿之陳述等有關違紀情狀及事證,認本案未有故意跑票疑慮,但過程確有其過失。爰依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決議裁決暫停陳昭姿中央委員職權兩個月,並自02月06日起生效。


裁決理由書:
 眾評決字第1130000002號:https://tpp.pse.is/5nc2b5

中華民國113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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