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黨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9日第二屆黨主席暨黨員代表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第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前於同年同月7日公告委員會裁決紀錄,並以正式函文通知相關當事人後,接獲九份書面申訴書,因此召開選委會第三次會議受理申訴。
三、委員聽取九位申訴人陳述及詳閱渠等提出之文件後,一致認為,根據申訴人陳述之事實與相關資料,足堪認定為具備組織性且目的一致之共同行為,實有違一般社會大眾對正常選舉行為之理解。選舉委員會依黨職人員選舉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一致決議駁回渠等申訴,維持台灣民眾黨第二屆黨主席暨黨員代表選舉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