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評議委員會公告】眾評決字第1110000010號
主文:
  違紀人林冠年違反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應予除名處分,並自民國(以下同)111年10月04日生效。

事實:
  違紀人林冠年因酒駕肇事,酒測值達0.29mg/L,遭新竹縣警察局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函送偵辦。

理由:
  一、依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酒駕行為經舉發確認,即予除名處分。
  二、違紀人林冠年酒駕之事實,已臻明確,爰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裁決如上。

裁決理由書:
  眾評決字第1110000010號:https://tpp.pse.is/4hrqlu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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